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刁良平购买、持有假币案
被告人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7万元,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合并执行7年4个月,罚金8万元。
被告人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7万元,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合并执行7年4个月,罚金8万元。
 
  2009年4月间,被告人刁良平与梁金彬(另处)经事先商定,由被告人刁良平向梁金彬农行帐户内汇入人民币1.2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同年5月4日凌晨,由梁金彬从河南淮滨将假币带至上海,被告人刁良平联系车辆接应,后刁良平及梁金彬在本市嘉定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百元面额的假人民币1896张,总面额为18.96万元。……

  时  间:2009年12月17日14:00
  地  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刁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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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现场
本案辩护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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