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定项目抵扣逾期 15万损失谁承担?
 
  2006年2月,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一批进口果汁的报关等货运代理业务。同年6月,被告在收到海关的关税和增值税缴款书后未依约在90日内向原告寄送,导致原告耽误了增值税进项抵扣期限无法享受增值税进项抵扣,原告为此遭受人民币152661.86元损失。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时间:  2009年4月23日9:00
地点:  上海海事法院四楼第六法庭
原告:  北京汇源集团黄冈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特普沃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合议庭:谢振衔(审判长兼主审)、孙英伟、潘燕
 
 图  片
审判长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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