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一批进口果汁的报关等货运代理业务。同年6月,被告在收到海关的关税和增值税缴款书后未依约在90日内向原告寄送,导致原告耽误了增值税进项抵扣期限无法享受增值税进项抵扣,原告为此遭受人民币152661.86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