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法院昨天依法对该县“6.22”特大沉船事故的4名责任人梁应金、周守金、梁如兵和石萍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造成“6.22”特大海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严重超载,违章操作。“榕建一号”客船翻在长江之中,211人落水,130人死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4被告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依法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处梁应金有期徒刑7年,周守金有期徒刑7年,梁如兵有期徒刑7年,石萍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