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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被告人路汉涛于2010年10月至12月间,事先分别在本市多家大型商厦踩点,了解商厦购物流程并获取各种销售凭证、付款凭证等。后为准备犯罪,伪造了多家商厦的付款凭证和印章,于2010年12月25日先后4次实施诈骗,骗得金条若干,共计价值人民币61万余元。作案后,被告人路汉涛逃逸至北京,将部分赃物予以销赃。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路汉涛在天津市被抓获归案,赃款赃物已被追缴。

  预测庭审焦点

  1、被告人辩解,被害单位销售环节存在漏洞导致其犯罪;

  2、本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但非由被告人主动退赃,是否可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两点可能成为本案庭审辩论焦点。

  网络直播宣传点

  本案因作案手段特别,犯罪数额巨大,引起社会较广泛关注。通过本案网络庭审直播,展示检察机关坚决打击各类重大犯罪,维护经济秩序,同时,办案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堵塞漏洞,扩大办案效果。还希望通过直播,提醒广大商家加强管理,完善机制,不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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