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林群在闵行区东兰路某轻纺市场内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并扭打。被告人林群、陈维跑至轻纺市场门口处时,陈维将一把水果刀交予林群,并唆使林群持刀伤害陈某,后林群持刀将被害人陈某捅伤,经鉴定构成重伤。
预测庭审焦点
被告人陈维所述关于正当防卫的辩解能否成立,以及被告人陈维的行为是教唆犯还是一般的共同犯罪的认定,可能成为本案庭审辩论的焦点。
网络直播宣传点
通过网络直播该案庭审,教育广大公民,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即使本人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同样构成犯罪,应当定罪处罚,并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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