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棉芳受弟弟胡海静(已判刑)的教唆、纠集,与黄光华、黄优良(均已判刑)预谋用已退出流通且无价值的秘鲁币冒充新加坡币兑换人民币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
被告人胡棉芳及胡海静、黄光华、黄优良于2009年9月1日8时许前往本市宜川新村,伺机实施诈骗。8时30分许,胡棉芳在宜川一村附近,以招工为名搭识被害人周某某。胡海静伺机上前,假装向胡棉芳兜售新加坡币,并当着周某某的面以1:7的比价与胡棉芳进行所谓的“新加坡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此后,胡海静声称其“领导”处还有新加坡币可供兑换,胡棉芳则谎称愿以高价收兑,并借由让周某某与胡海静同往胡的“领导”处。胡海静带周行至宜川四村6号门口,假装巧遇“领导”黄光华,并与黄光华商定以1:5.5的比价兑换黄的“新加坡币”。周某某受上述兑换的进销差价诱骗,从银行提取人民币130000元与黄光华兑换了所谓的“新加坡币”。得款后,上述款项由被告人胡棉芳与胡海静、黄光华、黄优良四人分赃化用。被告人胡棉芳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预测庭审争议焦点
1、定罪争议焦点:胡棉芳是否具有诈骗故意?是否参与实施了共同诈骗行为?
2、量刑争议焦点:对胡棉芳是否可减轻处罚,是否可判处缓刑。
网络直播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用停止流通的秘鲁币冒充他国正在流通的货币,以兑换方式诈骗被害人财产的案件时有发生。通过对被告人胡棉芳诈骗案的庭审网络直播,将引导、教育广大市民认识和防范此类犯罪,不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附: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