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等额选举。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常委会委员改为差额选举产生,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仍实行等额选举。差额比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选举办法中确定。比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55人。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共提名21人,实行等额选举。委员应选134人,提名141人,实行差额选举,差额7人,差额比例为5%。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如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候选人得票数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依法由主席团另提人选,进行选举。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补选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职届数法律没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