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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道]万文志:婚姻法不能太"物质化"
2010年12月8日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包含了"婚前贷款购房产权归属""第三者财产主张权"等众所关注的话题。

  长期代理婚姻财产官司的上海知名律师万文志,如何解读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净身出户”是否合理---假定一个丈夫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家,嫁给他的妻子就在家里默默无闻地相夫教子。如果说到最后,感情破裂,导致婚姻离婚,按照这个解释,女方就得不到任何补偿。也就是说“净身出户”,很有可能得到的是这样的结论。

  我认为这个问题是现实的,也应当广泛地听取大家的意见。最后出台更符合伦理道德,更合乎人情,对维护家庭的稳定更有利的这样一个规定。

  谨防纵容养“小三”---以前我们办到的案例,妻子或者丈夫一方,背着对方在外面养相好,悄悄给她在上海或者外地买套房,花两百万,花三百万,写成第三者小三的名字。以前打官司,一旦受害者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查证了这个事实,是可以要求追回的,也就是说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是一律无效的。

  如果是按照司法解释三这样一种规定,好像就是要分开来看,我认为这个以后在司法实践上看是有难度的,也就是还有可能导致一种倾向,或者一种社会现象。假如说是个大老板,是丈夫一方,养小三,养了一个,承诺给她一百万,分手,然后不履行。然后再养一个,再养第三个,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纵容他不负责任的行为。法律鼓励男人去找小三,我想立法者或者法条的撰写者肯定不会是这样一个立法本意。

  感情和财产需要一个平衡点---比如说小两口结婚了,已经是婚姻关系存续了,然后男方这边有钱,再买一套房,登记在男孩子名下,女孩子的名字没写,按照新的司法解释,那就视为只给小夫妻一方,就是男方的赠与。

  所以说我们既要关注和解决这种焦点热点问题,在这个时候能不能找到一个平衡点。因为家庭和婚姻毕竟还是人生的归宿点,也是一个最重要的归宿。我们在关注这些焦点问题,好象是在防范以后一方利益免受重大损害的时候,是不是要防止矫枉过正。

  别让婚姻被房子套牢---现在的年轻人在结婚之前可能想了太多的财产问题,对方的财产问题,对方父母的财产问题,等等。

  但问题是,如果一切的婚姻,一切的家庭组合,都导致一种倾向,就是说都要把物质利益摆在婚姻、感情之前,如果婚姻真的到了就像纯粹签经济合同一样,这种地步是好事吗?我认为不是好事。所以我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商榷的地方。

 
 来源:SMG 编辑:吴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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