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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
2006年9月4日
 
 
   
 
       
 

  东方网9月4日消息:《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从9月1号起试行。到底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参保手续如何办理?对保障对象看病、报销又有什么规定?日前,市医保局就市民关心的有关问题,做了详细解答。

  据介绍,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的保障对象包括: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到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含高中、中专、技校、职校和特殊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复读生等。此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工作人员的适龄子女;父母一方是本市户籍,目前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学龄前婴幼儿,可以参照参加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中小学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幼儿,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集体办理登记手续;未入托婴幼儿、辍学人员、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人员,到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办理。

  参保对象住院就医,应到户籍或学校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限定在原住院医疗机构进行。需转诊治疗的,要办理相关转院手续。在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初期,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3个月内到区县红十字会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申请报销;过渡期后,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保障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将由医院记帐结算。

 
 来源:新闻综合频道 编辑: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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