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时间:2008年4月8日下午14:15
地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庭
原告:(美国)罗斯蒙特公司
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受理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9月26日,原告美国罗斯蒙特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商标法》判令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永久停止生产、宣传、推广、销售有“罗斯蒙特”商标或其它类似字样商标的压力变送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赔偿原告由此支出的调查费、公证费等相关损失费用。
原告美国罗斯蒙特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艾默生电气公司的子公司,创建50多年来一直在仪表设计和制造方面,被世界公认为业界的领导者。上世纪70年代开始,它的产品就进入了中国市场。
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美国罗斯蒙特公司只拥有英文商标,并没有以罗斯蒙特的中文字样在中国进行商标注册。因此,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11月15日,在法院主持下,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参加了证据交换,同时,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前调解。鉴于双方各自提出的调解方案差距较大,本案遂进入庭审程序。2008年4月2日,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庭审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