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5月18日消息:明星出名了,自然会有很多厂家来找他们来拍广告。不过由于一些人不懂法,肖像版权侵权也屡见不鲜。下面一则消息就是最近发生的:1999年接拍的代言电视广告,时隔7年后被“移花接木”,成为另外一支“全新”广告,每天在荧屏上大张旗鼓地播放。如此匪夷所思的事情,居然被李若彤撞上。经1多月时间协商不成,李若彤决定于近日正式起诉侵权广告商。
七年前,李若彤在一个广告中当起了内衣消毒机的代言人,聘请她的是安必信科技有限公司,代言期限则是两年。“小龙女”万万没有想到,这件事居然会“老母鸡变鸭”,7年后,也就是2006年2月底的某一天,内衣消毒机广告摇身一变,成了魅眼水晶的广告,并且在国内一家卫视公开播出。不得不佩服这家公司的先进制作水平,经过偷梁换柱的技术处理后,李若彤代言的产品赫然就从消毒机变成了护肤品,镜头的前后顺序打乱了,台词经过了重新配音,甚至连李若彤眼睛边上的皱纹都被硬生生地制造出来。唯一的瑕疵也许就是,嘴型完全对不上。李若彤的经纪人立即和安必信公司交涉,双方经历了近2个月的“拉锯战”,但对方迟迟不肯停播广告,并且提出了更加匪夷所思的要求。广告都播出去了,现在才谈代言?李若彤断然否决了这个“先上车后补票”的建议。在她的反复交涉下,直到4月27号,“魅眼水晶”中涉及李若彤的镜头才正式“消失”。不过她认为,该品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她的严重侵权。而且李若彤最近正在代言同类产品,无疑,这莫名其妙的广告也给她的工作带来不小的麻烦,因此李若彤决定诉诸法律,状告广告商。而当记者致电安必信公司核实此事时,公司负责人却声称,他们和之前拍摄“内衣消毒机”的那家公司并非一家人。不管是不是一家公司,根据相关法律,如果发生广告侵权行为,制作方、播出方都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更何况,记者在安必信公司的网站上也发现,这家公司曾先后聘请陈红、瞿颖、蒋雯丽、刘嘉玲等影视巨星为品牌代言。目前,刘嘉玲和蒋雯丽的形象依然出现在网站上。而据记者核实,刘嘉玲和蒋雯丽的经纪人都表示,两位明星的代言合约分别在2003年和2000年就已经到期。看来,李若彤并不是唯一受害的明星。这起侵权纠纷,倒让我们想起了不少类似案例,随意使用当红明星作广告代言的侵权行为,其实并不少见,而且造成的后果还非常严重.
蔡依林就曾因此被某商家告上香港高等法庭,理由是蔡依林在担任该品牌代言人期间,又成为另一个同类商品的代言人,从而造成了“一女嫁二夫”的局面。可实际上,小蔡同学并不是故意要玩“一鸡两吃”的把戏,另外一家公司根本就是未经许可随意使用她的肖像,为自己的产品乱打广告,结果,反倒还把蔡依琳送上了法庭。侵权猖獗,并非一日之痛,众多商家之所以如此胆大包天,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明星的维权行动不够有震慑力,一个电话,一个警告,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就达到目的了,李克勤的遭遇就是个很典型的例子。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明星和侵权的商家之间,也有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默契,明星无法同时代言两种同样类型的商品,你做了大王牙膏的广告,小王牙膏却又情真意切地送钱上门,怎么办呢?那就只有让小王牙膏玩个非法侵权的把戏,唱一个双簧,随后各赚各的钞票。在蔡依琳事件中,原告方就曾经提出这样的质疑。当然,自己侵自己权的事情就算有,肯定也是少数,在大多数情况下,商家侵权是不需要和明星唱什么双簧的,反正通过非法行为,已经免费利用明星的脸蛋赚了不少钱,哪怕打官司赔上那么一点,似乎还是划算的。
迄今为止,明星遭遇侵权后获得赔偿最多的,似乎当数张柏芝,2005年9月,张柏芝起诉“东洋之花”公司的侵权案,最终获赔100万元。此外,2003年,孙道临、童自荣等老艺术家参加所谓的“青春宝健康三人行”观众见面会,最后发现实际是为别人做了廉价广告,通过起诉也获得了25万到45万不等的赔偿,这也算是赔偿金额较大的案例了。而除了这几个少数案例,其他明星的维权似乎回报很小。2004年,赵本山起诉广州某品牌的侵权行为,虽然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但7万元的赔偿金额和侵权方获得的利益比起来,实在是有点小巫见大巫。而同年,刘翔因为京城某知名报纸及其网站擅自使用他在赛场上跨栏冲刺的镜头,通过法院向其索赔125万元。但最终却以2万元的超低赔偿金判决而草草收场。正所谓:侵权是故意地,赔偿是很少地,明星是好骗地,发财是肯定地。若要改变这种商场陋习,恐怕就只能严打重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