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 "常回家看看"引热议
2013年7月5日 18:29
编辑:朱亦萱 鲍海飚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旧法基础上,从六章50条扩展到九章85条,主要新增了有关家庭养老支持、老年监护、长期护理保障、老年宜居环境等方面的规定。针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新法修改了旧法中“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的说法,提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大范围增加了政府对于老年人养老的责任,并专门明确了老年人与赡养人的关系,强调了赡养人对老年人有提供精神慰藉的义务。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最受关注的是第二章第18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条规定,得到了许多老人的支持。
虽然都希望儿女们常回家看看,但是大部分老人还是对子女表示了理解,更希望他们能做到自觉自愿,而不是靠法律来约束。
虽然新规定得到了许多支持,但也有不少人对其的可操作性提出了质疑。
还有人认为,孝道毕竟还是道德问题,利用法律的强制力恐怕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法律界人士解释,除第二章第18条的规定外,还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此外,一旦法律判决子女承担赡养及看望等义务,子女不履行法律判决义务,法院可依据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对子女量刑。但新法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更多代表的是一种社会趋势和正确的导向,重心不在惩罚而在引导教育。
此外,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亮点还有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老人可视为犯罪,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予的财产等。同时明确规定,国家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各级政府和社会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也都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还增加了社会优待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和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内容,为老年人权益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