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丰才与邱长集、刘小荣、李福平、丁庆等人(均已判决)经共谋后,于2008年12月18日11时许,在本市陆安专线公交车上,由被告人李丰才在车内后门处望风,其余同伙佯装打架扑到在被害人洪非身上,将被害人洪非压在车厢地板上致其无法反抗,由刘小荣乘机强行劫取被害人颈部的黄金项链一根。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5665元;被害人洪非因外伤致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已构成轻伤。嗣后,被告人李丰才分得赃物变卖款人民币600元。2009年5月27日,被告人李丰才在其原籍地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李丰才,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江西省贵溪市志光镇古城村安溪组44号。2006年3月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6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
2009年9月2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丰才犯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