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被告人刘鹏鹤因经营生意失败而身无钱财,遂起意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刘伙同被告人武中江、刘连辉、刘胜杰经事先踩点,于同年11月22日深夜采用暴力行为将被害人张某从金山石化某小区劫持至浙江省平湖市某一出租屋内。后逼迫被害人用电话告知亲友自己被绑架了,要向被告人刘鹏鹤等人交付巨额赎金。直至同年12月2日,刘鹏鹤等人在收到被害人亲友580余万元的钱财,并要求被害人答应今后连续10个月每月汇给刘等人100万元后,才将被害人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