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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人民法院陈建伟副院长专访
2008年10月14日
 
 
   
 
       
 

  记者:陈院长您好,今天的案件审理已经结束,请您谈谈本案的裁判依据和理由。

  陈建伟副院长: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中较为典型的一个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包含了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两部分,但最终都未获得合议庭的支持。

  第一,经济补偿金的设立旨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找到新工作以前,为其必要的生活开支提供基本保障。《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情形下,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在第46条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也列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但是也规定了除外条件,即“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但是同时该法97条规定:在2008年1月1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终止的,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起算。

  原、被告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4月3日终止,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未满6个月,故被告支付原告半个月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并无不当。

  第二,“代通金”的设立是对非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一种限制条件,对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以给予劳动者足够的余地寻找下一份工作。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代替提前30日书面通知,这就是所谓的“代通金”。允许用人单位在“提前通知”与“代通金”中选择,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仅适用于非劳动者过错由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合同自然期满终止的情形下,单位则无支付“代通金”的义务,故原告以被告在合同期满不续签为由要求支付“代通金”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

  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原告所提出的两个诉讼请求都缺少相关法律依据。以上这些就是我对本案的裁判依据和理由。

  

  记者: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争议纠纷越来越多。请您介绍一下松江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基本情况。

  陈建伟副院长:2008年1月至9月,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纠纷1074件,较去年同期增长54.76%。

  劳动争议件最为突出的特点是,该类案件呈现出高发态势,这在全国都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之所以呈现出高发态势,首先是由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这两部新法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权利,对于长期积累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一个释放作用。其次是案件受理费的大幅降低。按照以前的诉讼收费办法,劳动争议案件每件至少需要交纳30元至50元,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每件只需交纳10元,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仅须交纳5元。诉讼成本大幅降低使得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定程度上导致滥讼缠讼产生。

  劳动争议案件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新类型案件的陆续涌现。在诉讼主体方面,出现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编外人员索要社会保险待遇案件;在争议的类型方面出现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劳动者起诉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分别要求与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恢复用工关系和派遣关系等类型案件。上述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的陆续涌现主要是由于劳动合同的主体范围扩大以及劳动者权利保护范围扩大等产生的联动效应。

  劳动争议案件的第三个突出特点是,群体性纠纷占较大比例。据本院初步统计,群体性纠纷约占到劳动争议纠纷总数的的二分之一。劳动者集体起诉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加班费案件是劳动争议群体性案件的重要类型,此类案件双方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同时,受《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影响,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案件有所增多,这也成为群体性纠纷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鉴于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井喷”态势,我院着重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审裁衔接。与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建立“从仲裁到审判”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尤其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时,将法院的审判工作融入到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综合治理之中,消除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问题。

  第二,及时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涉劳动者生活工作的切身利益,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故在保证案件设立质量的同时,“快”字当头要,坚持“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及时妥善化解矛盾。

  第三,借助社会力量。以委托人民调解为基础,同时坚持专门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将适量案件委托工会调处,在人民法院设立调解窗口,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借助社会力量化解简单、小额劳动争议案件。

  第四,做好调解工作。劳动争议案件的高速增长凸显了社会矛盾的多发,我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始终强调调解工作,要求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前都必须审前、审中调解。引导双方采取协商的方法解决,排解纠纷,建立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

  

  记者:《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方面,您有什么样的建议?

  陈建伟副院长:近年来,一些劳动者维权的极端案件频发,有些劳动者因工资无法讨到又无法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最终酿成刑事案件。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它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者维权之所以成本高,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是重要原因。一旦发生纠纷,很多劳动者没有证据来主张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违法不签合同要付双薪,即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在多个层面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驾。例如: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签两年;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否则最高可罚款2000元;非全日制员工工资不能按月结算,在上海地区应执行每小时工资不少于7.5元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一些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法》导致用工成本提高,影响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从而爆出了“华为事件”、“沃尔玛事件”等类似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例,但是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的。经过全国人大调研发现,如果企业守法,该法不会增加劳动成本;如果企业违法侵犯工人权利,那么劳动成本将会大大增加。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罗列了14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破除了人们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铁饭碗”的误读。同时,该《条例》明确了劳动者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进一步增强了《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面对人力资源面临的变化,建立职工名册等基础台帐,规范制作各种建立、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文本,修订企业规章,降低企业用工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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