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在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交付房屋时,原告发现其楼后增设了篮球场。每天早上天刚亮就有人打篮球,夜里也有人打球,吵得原告及其他居民无法入睡,影响了原告的休息和生活。因为两幢楼之间形成了特定的角度,在有人打篮球时,夹在之间的篮球场的噪音被放大且产生很强回音。原告认为,篮球场的噪音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和其他业主的身心健康。故原告起诉要求撤除篮球架,并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