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惜自残索赔偿 骗取财物为吸毒
一、被告人徐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徐敏退赔人民币458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敏非法所得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被告人徐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徐敏退赔人民币458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敏非法所得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徐敏于2008年8月下旬某日晚在一饭店用餐时,用事先准备好的刀片划破自己的舌头,再将碗片含在嘴里,前后共骗取饭店老板4000元,赃款全部用于自己吸食毒品。此外,她还骗取他人手机两部。
  案  由:诈骗
  时  间:2009年6月15日10:00
  地  点:崇明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被告人:徐敏
  审判员:张程
 
 图  片
被告人徐敏
崇明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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