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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8年12月29日
 
  2007年11月24日7时50分,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909号一处正在施工的中石油公司窗体底端加油站发生爆炸,导致4人死亡,包括2名现场施工的工人和2名附近居民,同时3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800余万元。

  经查,组织施工方是上海申能集团所属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太平洋燃气有限公司,从2007年11月11日起,太平洋燃气有限公司负责对这个加油站进行停业检修。

  事故发生后,上海市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监察委、市质监局、市市政局和市检察院等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26日,事故联合调查组公布了“11·24”加油站爆炸事故的详细原因。事故联合调查组和技术专家经过分析、鉴定,认为:在加油站停业检修过程中,现场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在未对与管道相通的2号储气罐进行有效安全隔离的情况下,用压缩空气对管道实施气密性试验,导致储气罐内未经清洗置换的液化石油气与压缩空气混合,引起化学性爆炸。

  2008年5月29日,浦东新区检察院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相关责任人胡建军、胡国芝、田长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田长武身为上海太平洋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在明知胡国芝所在的上海威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压力管道安装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允许威喜公司挂靠,并以太平洋燃气公司名义承接具有压力管道改造更新内容的六里加油站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胡国芝未按安全生产管理和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田长武未按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安全监管。威喜公司员工胡建军在没有办理电焊动火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正在进行气密性实验的液化气压力管道进行焊接,导致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

  检察院认为,发生该次爆炸的直接原因是相关人员未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导致液化石油气储罐达到爆炸极限而爆炸。三被告人在经营管理、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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