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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8年12月29日
 
  2006年3月,外来从业人员杨公正在原告上海羿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羿富公司)承包的扬州工程项目中从事电工工作,接受高奇望管理,并由其支付工资。6月,杨公正又在羿富公司所承包的“蓝泰工程”工地上从事电工工作。8月10日,管理者高奇望注册成立了望佳公司,高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9月1日,杨公正在工作时不慎从四米高的人字型梯子上摔下,头部着地,当即昏迷不醒,经诊断,杨造成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左额颞骨颅骨缺损,至今瘫卧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事发后,杨的父母与高奇望开办的望佳公司签订事故处理协议,约定由望佳公司一次性支付杨公正40余万元作为补偿,并约定此协议达成后,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纠纷,杨公正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第三方索要任何形式的费用。

  2007年8月29日,杨公正向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2008年4月11日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杨构成工伤。

  2008年8月4日,羿富公司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认为,涉案工伤发生单位不应是羿富公司。杨公正并非原告的员工,其实际工作单位应为望佳公司,事故发生时,望佳公司对原告承包的涉案工程进行劳务分包,而杨正是受望佳公司指派在事故发生地工作。另外,劳保局在作出工伤认定行为时程序违法,其所做出的工伤认定有失公正,故诉请法院判决撤销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诉讼费由劳保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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