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9日,杨公正向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2008年4月11日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杨构成工伤。
2008年8月4日,羿富公司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认为,涉案工伤发生单位不应是羿富公司。杨公正并非原告的员工,其实际工作单位应为望佳公司,事故发生时,望佳公司对原告承包的涉案工程进行劳务分包,而杨正是受望佳公司指派在事故发生地工作。另外,劳保局在作出工伤认定行为时程序违法,其所做出的工伤认定有失公正,故诉请法院判决撤销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诉讼费由劳保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