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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若干常见问题简答
2008年10月9日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不少因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明确规定: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否可以同时受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三、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明确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如何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的计算中,最重要的加班工资基数在《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的情况下,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上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2008年以后为21.75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五、工伤与侵权竞合情况下,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可以同时主张,但不能同时受偿。

 

  六、工伤后,如何延长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是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2、《工伤认定书》;3、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七、工资报酬的实体追索期限有何规定?

  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已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一般可以视为争议已发生,劳动者应在劳动法规定的60天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期日的,争议发生时间可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鉴于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其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2年为限。追索2年以上的劳动报酬,则以用人单位没有异议为限。

 

  八、劳动关系终结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劳动者如何计算退工损失?

  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视举证情况,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他实际损失(如果赔偿劳动者实际就业损失的,应扣除法定的失业保险金)。此外,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应由劳动者本人承担。

 

  九、劳动者在单位值班,是否享受加班待遇?

  以下情形中的值班,劳动这要求加班工资的,不予支持:1、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2、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可以休息的。

 
 来源:东方网 编辑:吴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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