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方多媒体>>法律知识>>正文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字体: 【打印】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处罚
2008年11月19日
 
 
   
 
       
 
  隐匿或者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不仅破坏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且往往是为了掩盖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为了掩盖其贪污、挪用、走私、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行为,往往采取隐匿或者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以达毁灭罪证,逃避刑事追究之目的。
  
  为严厉打击这类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1999年12月2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就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列入了其中。经过修正的刑法第162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更多精彩视频


  
  精彩推荐
 2009上海人大政协会议
 2009迎新专题
    嘉宾访谈
杨蕾
王杨美子
沧月
马璐
武家祥
倪琳
沈琼
林清玄
宋晓波
王立群
马瑞芳
毛方圆
巫迪文
张超
王宝强
    新闻透视

合作伙伴
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