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高温津贴和奖励薪金混为一谈,其实是偷换概念”,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代表陈东表示,虽然公司已按规定或劳作合同约定为职工支付了薪酬,但是薪酬所反映的只是一般劳作条件下的劳作消耗所应得的报酬,而高温津贴则是用于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作耗费及生活费的额外支出。“根据工作量给补贴,实则是按件计酬,换句话说,即使不是高温天,这笔奖励也应该发放”。
据了解,所谓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国家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劳动者在高温作业中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的一种工资性补偿。
根据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在上海,其标准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
对于以防暑降温物资代替高温补贴的做法,陈东指出,相关文件中,明文规定,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清凉饮料不得充抵高温费;高温费应以现金形式发放。
“发放货币意味着,员工可以选择用这笔资金购买任意的防暑降温物品,我可以用这笔钱买清凉油,或者花露水,企业却偏偏给我绿豆汤,这就产生了需求不匹配。因此,即使企业用足200元买了防暑用品给员工,也不能算作发放了高温费。”
对此,有舆论认为,有必要将发放高温津贴纳入企业法定义务,制定更具专门性、保障有力的法律,让高温津贴真正“落地”。
社会疾呼是否意味着需要就此立法?陈东表示,立法的必要性取决于相关矛盾突出程度等诸多因素,这些还有待科学论证。“有一点可以肯定,但凡成功的企业都极其重视劳动环境的改善。从长远看,为员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不仅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提升员工劳动效率的有效手段。毕竟雇佣双方是利益共同体。”
高温津贴属于有明文规定的一项待遇,如果单位不发又有什么办法呢?陈东表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属于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也可以向所属工会反映,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同时,可通过集体协商将高温津贴发放写入工资集体合同中。
据了解,《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同时规定,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与高温费是否落实相比,高温天气下的生产安全,是更加值得关注的问题,”陈东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