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看到,国家正在逐渐填补信息保护的制度空白,相关法律体系正在日渐完善,《网络安全法》对于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以及财产、人身权益,必将发挥重要作用”,钱翊樑同时指出,要让相关法律真正落地,使得信息滥用的局面真正得到有效遏制,仍然任重道远。
“一方面,需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整理现有的分散的法律资源,形成系统、有效的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体系。另一方面,要让法规可落地,还需要抓住问题的‘牛鼻子’”。
“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个人信息的使用环节就是这个问题的‘牛鼻子’”,钱翊樑认为,围绕个人信息的产业链包括获取、存储、贩卖、使用等一系列环节,但其最终诉求是商业推销和金融诈骗。“所以,治理个人信息滥用的关键,在于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者进行严惩。如果能够有力打击推销和诈骗行为,那么依附于其上的信息窃取与贩卖也会自然消亡”。
其中,《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的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两高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晰了何为公民个人信息,怎样算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等问题,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50条即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