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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裸奔” 网络安全法能否撑起“保护伞”

  互联网+时代,技术在带来人们极大便利的同时,公民个人信息“裸奔”似乎已成为常态,个人信息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本月初,《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这部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和惩治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期筑起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防线。[详细内容]   [查看往期]

我有话说往期回顾
  来自市消保委的一份专项调查显示,几乎所有消费者均遭遇过陌生推销,65%的消费者表示信息骚扰已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保险、理财和房产中介成为个人信息滥用的重灾区。与此同时,商家在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中普遍存在不正当、不必要与不规范等问题,经营者通常不向消费者明示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93%的消费者曾经被要求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其中,互联网领域随意采集用户隐私数据的现象更为隐蔽而普遍。近年来,由此导致的群体性纠纷屡屡上演。
  “在数据开发价值的利益驱动下,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极易失控”,市人大代表钱翊樑指出,目前亟需完善立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的目的、范围和方式等作出详细规定。

  “应当看到,国家正在逐渐填补信息保护的制度空白,相关法律体系正在日渐完善,《网络安全法》对于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以及财产、人身权益,必将发挥重要作用”,钱翊樑同时指出,要让相关法律真正落地,使得信息滥用的局面真正得到有效遏制,仍然任重道远。

  “一方面,需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整理现有的分散的法律资源,形成系统、有效的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体系。另一方面,要让法规可落地,还需要抓住问题的‘牛鼻子’”。

  “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个人信息的使用环节就是这个问题的‘牛鼻子’”,钱翊樑认为,围绕个人信息的产业链包括获取、存储、贩卖、使用等一系列环节,但其最终诉求是商业推销和金融诈骗。“所以,治理个人信息滥用的关键,在于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者进行严惩。如果能够有力打击推销和诈骗行为,那么依附于其上的信息窃取与贩卖也会自然消亡”。

  据了解,针对日益突出的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近年来,国家、地方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4年、201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先后修订,确立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合法、正当、必要”三项原则,2015年11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则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与量刑,今年6月1日起,“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正式生效,与此同时,《网络安全法》也于本月起实施。

  其中,《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的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两高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晰了何为公民个人信息,怎样算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等问题,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50条即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