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对电子产品使用者来说,缪长喜代表认为可以学习国外经验,规定电子废弃物不能同生活垃圾一起处置,一定要单独放在固定的回收点,在全社会形成电子废弃物妥善处理的氛围。
据了解,目前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层面,对电子废弃物的处理都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2007年3月1日施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只是对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和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元素提出要求,对使用者如何处理电子垃圾以及企业对电子垃圾的处理,均没有做出相应规定。”
而1995年发布的《上海市危险废物防治办法》也不能将电子废弃物纳入管理,“电子垃圾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危险废弃物,一方面电子产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如汞、铅、镉还有塑料橡胶化学品,处理不当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另一方面,还含有大量可利用的物质,比如金属。”因此,缪长喜代表建议加快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并且设立专门的机构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进行管理,统筹安排,使其更加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