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一些业委会运作中,存在一定的灰色福利空间,因而,引起了一些别有用心人群的觊觎”,朱鸿召认为,业委会是一个相当需要责任心、公益心的职务,如果成为部分人群的谋利工具,导致的结果就是,各项公共经费流向不透明,公共收益成为一笔糊涂账,业主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像业委会这样的群众自治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与目前的国情、社会文化存在一定不适配性”,朱鸿召坦言,业委会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赖以实现的制度形式,业主自治意识的强弱、自治素养的高低,决定了业委会制度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但是,目前的现实是,既有奉献热忱,又有群众管理智慧的业委会工作者,少之又少,‘不管就乱’是普遍现象。”
“因此,在放手让民众自我管理的同时,政府方面的监督还是不能少”,朱鸿召呼吁,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责任主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运行工作指导监督,“这方面,相关地方立法可以有所作为。”
在潘书鸿看来,业委会“成立难”恐怕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须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而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所谓的“双过半”原则。
“‘双过半’是一道不低的门槛”,潘书鸿指出,一些小区建立初期入住率普遍偏低,还有不少业主以投资为目的购房,购房后直接出租、从未入住,这导致业主人数往往达不到有效条件,成立业委会的申请也不得不长期搁置。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业主对业委会的工作普遍热情不高、参与度不高。”潘书鸿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大多具有业余性和公益性的特点,涉及的工作虽然是不起眼的小事,但是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单纯从道义上要求他们长期无偿地为全体业主服务,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则;“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业委会班子中退休人员居多。”
“这方面,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潘书鸿提到,比如对于不参与投票的业主,该如何保障他们行使权力,保障他们的利益?对于不作为的参选行为,该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现有的法律都比较原则性,很多操作细节问题都未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