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土十条”进一步明确了土壤污染与修复的责任主体,提出,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责任界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并且实行责任“终身制”。同时规定,土地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除此以外,还有两种情况值得关注”,许丽萍指出,当污染土壤的责任主体失去或者破产、无力承担修复费用时,根据国际惯例,人民政府应该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此外,由于长期以来对土壤污染的不重视,造成一些多经流转的历史存量地块的责任主体不明,这种情况下,政府也应该实行“托底”责任。“相关内容在‘土十条’中已有体现,而上海的地方立法也在同步完善中”。
对此,市环保局方面表示,随产业转型而调整、退出的历史工业用地,将成为本市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
“其实相关工作,市环保部门几年前就已开展”,许丽萍介绍,此前环保、规土部门曾联合发文,要求部分存在重污染的工业用地在搬迁、改变用途时,必须对土地进行严格的评估及治理,方能重新投入使用。正在修订中的上海市环保条例草案中也提出了相关规定。
许丽萍同时呼吁,农业用地中化肥、农药等有机物残留问题同样应当引起重视。她希望,“土十条”的出台能够促使政府部门进一步扩大土壤修复范围、提高工程准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