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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网约工劳动权益?代表建议从四方面立法规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各种服务的从业人员越来越多,“网约工”这个称呼也应运而生。网约工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许多便利,然而他们的劳动权益却普遍缺乏保障,不少网约工正在为自己不确定的未来忧心忡忡。还有一些网约工已经拿起法律的武器,然而现有法律是否能为他们获取劳动权益提供充分保障?怎样才能合理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详细内容]  [查看往期]

我有话说往期回顾
  据国家信息中心最新数据,2017年我国提供共享经济服务的服务者人数约为7000万人,比上年增加1000万人;2020年,这一人数预计将超过1亿人。与传统的服务业就业场所相对固定不同,网约工提供登门服务,流动性直接导致了工伤风险的加剧。据媒体报道2017年上半年就有76位外卖小哥在送餐中死亡。由于绝大部分网约工并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因此当遇到意外伤害时,他们很难得到一定的劳动保障。
  刘正东代表表示网约工与平台更多是合作关系,“网约工是靠双方签订的网约协议来规范的,这种协议很多被冠之以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显然适用不了劳动法规,我觉得网约工实际上处于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之间的真空地带、灰色地带。”

  互联网用工更加灵活自由,平台与网约工的关系更加隐秘、复杂。目前,当网约工与平台存在劳动争议时,司法部门比较多的是,简单认为没有签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对此,刘正东代表认为,虽然大部分网约工与平台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是司法部门不能简单地就此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我认为这方面的争议,司法部门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的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我觉得应该发挥司法智慧,通过现象看本质”。

  如何透过现象看本质?刘正东代表提出区别对待两种不同的情况,“有的平台就像中介一样,只派单,然后平台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一类可能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了。另外一种是派工,单子是平台接下来,然后派给网约工做,平台收的费用里给网约工一部分,这类是比较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他同时表示,“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是双刃剑,一方面保护了劳动权益,另一方面也约束了一些行为。司法层面既不能让平台钻空子,也没必要给网约工套上不必要的枷锁。”

  如何理顺网约工与平台的关系,让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变得更加规范、有序,也让司法更加统一?刘正东代表认为有必要从立法上对互联网用工加以规范,“我觉得目前最起码要从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立法是比较妥当的,如果将来成熟了再上升为国家法律。”

  地方立法也可以进行探索尝试。立法需要关注内容,归纳下来,他提出了四个方面。

  “属于派工的适用劳动合同,属于派单的就按照合同法来,因此网约工与平台的协议是非常关键的,要规范网约工与平台的协议,要杜绝平台使用一些霸王条款、协议。”

  “第二,通过立法强制给网约工至少办理健康险、人身意外险,费用可以让平台更多地承担,让平台知道做这个就有这方面的义务。”

  对于社保的问题,他提出,“将来网约工能不能自己交社保?不一定要有单位,这就意味,平台用工时除了给买意外险还要审查参加的人是否自己缴纳了社保。如果没有交四金你跟他签协议那么就视为双方是劳动关系。”

  最后立法需要关注的是网约工与失业人员的关系。“很多人一方面是网约工另一方面还是失业人员(是城镇居民的),把网约工从失业人员里分离出来。如果一方面作为网约工保护他的权益,另一方面还享受职业救济保障就不公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