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草案,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适当的津贴。津贴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筹集。具体津贴标准,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既要让业委会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又要把业委会的权力关进‘笼子’里,是这次法规修正中的亮点之一,”孙晔指出。
据悉,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完善了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的负面清单条件。
,可以利用技术手段促进它的使用和改善。”
孙晔也特别强调,此次修正案草案还增设了业委会委员资格终止条款。“也就是说,如果业委会成员存在法规所禁止的违规行为,或者没有履行其入职时的承诺,出现以权谋私等现象,其资格将自然终止了,这将有力遏制权力滥用问题,”孙晔表示,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社区基层的治理才会越来越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