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近日出台一批吸引外资的新政策、新措施,涉及吸引外资推进现代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发展、吸引跨国公司到上海设立地区总部和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外资以并购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大力改善投资软环境等诸多方面。随着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上海吸引外资将形成新的高潮。

今天(27日)下午,在市政府发言人焦扬主持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外经贸委主任潘龙清、市发改委副主任俞北华和市国资委副主任吴鸿玫分别介绍了有关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

据介绍,新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近期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后制定的,旨在进一步扩大吸引外资、提高上海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它们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吸引外资推进现代制造业发展

新制定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导向》公布的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没有覆盖所有产业,而是着眼于上海最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其中涉及制造业的包括现代生物与医药、新材料、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汽车、船舶、装备、石化、精品钢材八个方面。同时推出的还有首次制定的《上海市外商投资布局导向》,根据这一《导向》,上海在吸引外资项目时将充分考虑适应“三个集中”(即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也要体现上海产业布局的总体要求(即中心城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城市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郊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同时,积极引导外资项目向各类开发区积聚。

吸引外资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导向》公布的重点产业目录中包括鼓励外商投资的金融、物流、分销、社会事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房地产、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等8类服务行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其中,金融、分销、旅游等国家限制性行业,在市场准入、股比限制、进口设备免税、项目审批等方面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对香港的投资者,依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心的安排》(CEPA),率先开放有关服务贸易领域。

大力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商投资研究开发机构

目前,上海已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有41家,居全国第一位;已批准各类外商投资研发机构达91家。去年7月,《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正式发布。新出台的执行这一规定的《实施意见》,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主要推出四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扩大地区总部的资金管理功能。鼓励上海市商业银行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要求,积极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所需要的结算、汇兑等金融服务。地区总部、被控股企业与商业银行可签订三方协议,通过在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结算账户进行操作。二是改进对地区总部人员的出入境管理。地区总部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一年多次入境有效的访问签证;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可申请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一年的访问签证。三是经市科委等部门认定的具有研发功能的地区总部,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四是赋予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地区总部在上海设立出口采购中心。以投资性公司作为地区总部可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国内商品,其出口货物可享受退税政策。为鼓励跨国公司在沪设立研发机构,还将为外资研发机构中的外籍人员提供出境便利。受雇于外资研发机构的外省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相应学位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符合条件、经过批准后,工作关系可转移进沪、户口可迁入本市。对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机构,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税前按实列支。

鼓励外资以并购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

新制定的《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提出了这方面措施,主要有:1、提高服务效率。建立外资并购综合服务窗口,为并购双方提供更为规范、透明、快捷、便利的咨询和服务。2、实行政策普惠。外资并购国有企业适用内资并购政策,包括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交易价格浮动等。3、简化审批程序。对原审批程序中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等合并为一次审批。4、公开交易价格。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发现和决定国有资产的交易价格。5、规范评估制度。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重视商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力求准确反映资产价值。

提高效率、加强服务,大力改善投资软环境

上海将着重从四个方面继续改进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办法:一是进一步下放投资审批权限。各区县政府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鼓励类项目将由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扩大到3000万美元以下。二是简化审批和审核程序。对外商投资项目设立的审批,除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有基本建设内容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外,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公司合同、章程这三个阶段的审批合并为一次审批。三是缩短审批时间、简化审批事项。除协调面广和报中央的项目外,每个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时间要求在10个工作日之内;对合同、章程一般条款的修改,办理时间缩短为受理后3个工作日。四是公开审批依据、程序,逐步扩大网上办事。外资项目审批、审核的办理依据、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等,全部上网公布。

此外,上海“大通关”工程将进一步推进。从10月1日起,在浦东机场和航交所试行“5+2天”工作制和晚上预约报检报关及相关口岸现场查验放行制度,为企业提供每周7天的报检报关服务。

 
 
   
上海市府新闻发布会录像(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