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视新闻综合频道8月10日报道:历时5年的"张小泉"商标、字号诉讼近日尘埃落定。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对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予认定。

1999年3月,杭州“张小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1997年杭州“张小泉”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上海方面仍沿用“张小泉”字号,因此上海“张小泉”侵犯了杭州“张小泉”的商标专利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上海“张小泉”在企业名称和产品标识中停止使用“张小泉”字样,并赔偿270多万元。上海“张小泉”则认为,他们的名称1956年起使用至今,而杭州“张小泉”商标注册时间大大晚于上海“张小泉”,所以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杭州“张小泉”的注册商标权应受法律保护,但考虑到杭州“张小泉”和上海“张小泉”的企业名称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从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认定上海“张小泉”不构成对杭州“张小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五年讼争终有结论 上海"张小泉"没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