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视新闻综合频道6月30日报道: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刘方仁在担任中共贵州省委书记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儿媳易阳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77万余元。法院认为,刘方仁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遂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赃款及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