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视新闻综合频道8月20日报道:新婚姻法,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作为配套的行政法规,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也相应增加了有关的规定。

负责主持起草婚姻登记条例的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说,考虑到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存在的事实婚姻现状,婚姻法特别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鉴于补办结婚登记与结婚登记在办理程序上没有区别,因此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关于无效婚姻,由于涉及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和帐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由人民法院受理更为适当,因此新条例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收到的判决书复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并不具体受理。关于可撤销婚姻,新条例规定,受胁迫的当事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能够证明受胁迫婚姻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帐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新《婚姻登记条例》增加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