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视新闻综合频道5月9日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依法做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0年7月,被告人李嘉廷在担任云南省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嘉廷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并提供线索,对相关案件的侦破起了重要作用,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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