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5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开始施行,它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作了更详细、全面的规定,同时也更好地保障了纳税人的权益。

新的《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如果多收了税款,必须在纳税人提出退款申请后30天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还要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予补偿。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处罚或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具罚没凭证;不开具的,就可以拒绝给付。显然,它在保护纳税人利益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另外,新《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变卖欠税人的某些财产来抵缴税款时,除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外,其个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能变卖。 当然,新的《实施细则》在加强税收征管,防范纳税人逃、漏税方面也作了更详细的规定。比如说纳税人如果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将无法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以及办理停业、歇业等一系列税务事项。

 
 
 
 
新税收细则今起实施 纳税人权益获更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