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明确要求,各高校要将招生条件、录取程序、收费标准等事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在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并要求将录取的各类学生进行公示。教育部还强调,录取时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不准特批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和工作便利向招生机构和高校“递条子”、“打招呼”。为保证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天津市招办专门制定了公开招生的录取原则,即公开招生录取的办法和政策、公开招生来源计划、公开保送生及政策照顾名单;江西省则明确规定,录取工作人员不准更改考生的志愿、成绩和档案;广西、北京等地的招办还开通了高考录取监督电话,对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与此同时,许多高校对招生录取人员进行了培训,并对一些社会比较关心的机动指标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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