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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从今天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精神卫生的地方性法规。它会对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和大众心理健康产生深远的影响。

《条例》规定,对于已病愈的精神疾病患者,不得以其曾经患过精神疾病为由,拒绝其入学、应试、就业或给予其他不公正待遇。《条例》规定,学校应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整体教育工作,并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健康咨询门诊。《条例》规定了严格的精神疾病的确诊程序,同时明确了患者及其医疗看护人在治疗方面享有疾病知情权、对诊断复核结果的鉴定申请权、住院期间的通讯和会客权利等。《条例》还规定: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未按照执业规范开展咨询服务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泄露心理健康咨询对象隐私或者违反执业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中国首部地方精神卫生法今起在上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