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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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今天出台《文物经营管理办法》。这项地方性法规,对上海的文物经营、文物管理,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办法规定,文物实行甲、乙两类经营。甲类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乙类经营国家规定经营的文物。甲类经营单位,必须具有3名以上取得《文物经营资格证》的人员,乙类单位需具有1名以上取得《文物经营资格证》的人员。《办法》还规定,必须亮证经营,禁止转承包和超越范围经营,经营者在收购、寄售、典当时,实行登记制度,拍卖文物在500件以上者,需在1个月之前向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报送有关申请表,在经过文物鉴定,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拍卖。《办法》还规定了优先收购权。国家文物收藏单位在获得批准后,有权优先收购。这条规定,有利于国家行使保护珍贵文物权利。对涉嫌违法经营的文物,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有权实行强制鉴定,并在5天内作出鉴定结论。这项《办法》自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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